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由省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各级行业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被确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七)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八)省级行业监督部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其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视为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合并,不得少于十日,公示内容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以及我省相关要求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本办法指定发布媒介发布外,国家和我省有相关规定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且必须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由招标人进行电子签名,向发布媒介提供已进行电子签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原件扫描件,或者已进行电子签名的能够证明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招标人无法进行电子签名的,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电子签名并提供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招标人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各级行业监督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已提供上述材料的,发布媒介不得再要求招标人重复提供,为招标人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后同步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后同步交互至发布媒介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发布媒介应当确保交互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互的符合发布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后,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电子版《招标公告信息确认函》或《招标公示信息确认函》。
第十六条 拟发布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补充完善或改正: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没有及时向发布媒介推送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二)没有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电子签名的;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发布媒介推送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完整的;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向发布媒介推送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内容规定的。
第十七条 发布媒介应当汇总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本省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应当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归集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福建”网站向社会公开。
发布媒介应当与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材料的共享,确保全流程电子行政监督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应当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采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的措施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二)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三)设置专门栏目,配合行业监督部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四)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省发改委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标结果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省发改委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改委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发改委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十九条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改委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发改委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十九条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以及公开合同履约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布媒介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相关要求,定期监督监测,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运行保障,定期维护和管理设备及其系统,制定灾备管理方案,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发布媒介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危害发布媒介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同时废止。